(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档案利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分为开放范围档案、非开放范围档案两大类,其借阅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开放范围档案的借阅利用
(一)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即可查阅。
(二)我校毕业生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委托他人前来查询的,受委托人除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方可查询。
(三)校外单位或个人借阅利用,须持有合法介绍信,并须经本校档案形成部门以及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
(四)国外、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借阅利用(非本人学籍档案),须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外事部门、档案形成部门以及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四条 非开放范围档案的借阅利用
(一)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借阅重要会议记录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及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指定专人借阅。
(三)借阅有密级的档案、资料,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或归档单位负责人并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指定专人借阅。借阅涉密档案、资料,一律不得摘抄、拍摄、复制。确需复制,应履行审批手续,到校保密办复制;绝密级档案、资料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复制。
(四)借阅科研项目(课题)档案,须经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科研部批准同意,方可查阅。
(五)借阅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须取得当事人或其所属校内单位批准同意,方可借阅。
第五条 档案借阅须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一)档案利用者(含档案文博院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到档案文博院管理服务部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规范填写本人的姓名、单位,以及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
(二)档案借阅一律在本馆专用调阅室进行。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三)复制、摘抄档案,须经档案馆经办人同意。复制由档案馆统一办理,摘抄由档案馆经办人负责核对、盖章。
(四)归还时须由档案馆经办人当面验收、。必要时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六条 本馆档案原则上不予离馆借阅。校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借条,签署《图书馆VIP档案离馆借阅利用告知承诺书》,严格履行档案借出专项登记手续,并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档案借出离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对纸质发脆或珍贵档案,一律不予离馆借阅,且不得复印、翻拍。
(二)远程查询档案,符合查询规定的,履行查询手续后,由档案馆经办人代查并回复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
(三)毕业生寄存在档案馆的人事档案转递,须凭毕业生入职单位调档函方可办理。
第八条 对在档案借阅利用中造成损坏、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